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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发生关系以强奸论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2-11

今年29岁的单身汉弓某对农妇小兰有了想法,并趁其给自己打工时的便利,与之有过肌肤之亲,随后就想长期保持这种关系。2017年2月,弓某以之前的事情为要挟,把小兰叫到自己家中,不让其离开。其间,弓某与小兰多次发生关系,直到小兰最终逃出其控制后报了警。随后,公安机关将弓某抓获,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其刑事拘留。经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涉嫌非法拘禁、强奸罪对弓某提起公诉。

近日,兴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弓某犯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庭审期间,弓某辩称自己与受害人是谈朋友的关系,不应以强奸罪定罪。对此,主审法官庭后表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本案中,小兰有家有子女,并不认可与弓某谈朋友,而弓某既有非法限制妇女人身自由之举,又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之实,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妇女的性权利双重客体,构成非法拘禁和强奸双重罪名,应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发案地点在被告人家中,发案时间在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期间,在非法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时趁机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本身就严重违背了妇女意志,强奸罪名成立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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