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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运输毒品案(由死罪辩为无期)

来源:网络作者:陈新芳时间:2016-01-01

案情简介

林立,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东星村东世19号,案发时住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一出租房。2006年10月间,台湾省大毒枭黄周华为了把数量为15公斤**及50公斤麻黄素运到台湾,找到了被告人林立帮他把这些毒品运到台湾;林立联系了同案犯刘华,刘华表示愿意承运承运这批毒品,期间,林立与同案人黄周华谈好毒品运输费80万元台币(折合人民币约16万元),与刘华谈好毒品运输费72万元台币,林立本人从中赚取差价8万元台币,随后,被告人林立按照同案人黄周华的要求购买了三张手机卡,专供三人交接毒品使用。2006年11月5日,同案犯刘华、刘金通父子由被告人林立安排下,在福州市“邦辉大酒店”门口从同案人黄周华处接受**2公斤及麻黄素48.99公斤。同日下午,同案人黄周华在福州“三和茶庄”依约将5万元人民币(部分运输费)付给被告人林立。同年11月8日左右,同案人黄周华将余下11万元人民币运输费汇到被告人林立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下,尔后,被告人林立分别于同年11月7日、11月9日两次按照约定汇5.3万元人民币运输费到同案犯刘华指定的工商银行账号上作为同案犯刘华的前期开支。之后,被告人林立多次电话催问同案犯刘华这批毒品是否已运抵台湾,直至11月13日左右,被告人林立拨打刘华手机关机才发现被骗走运输费5.3万元人民币及这批毒品。2007年3月4日,同案犯刘华躲藏在莆田欲伺机寻找毒品买主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从其福清市新厝镇桥尾市场5楼套房内搜出**2公斤及麻黄素48.99公斤;同年3月7日,同案犯刘金通在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林立于2007年6月28日在福州梅园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承办过程 

这三个被告人被起诉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林立有可能判处死刑又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依法指定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林立提供法律援助,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接到指定通知后,立即指派本所律师陈新芳担任被告人林立的辩护人。陈新芳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迅速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找案件承办人查阅卷宗,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并且在对案情进行了细致了解、探讨后,前住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林立,通过会见对案情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发现林立有投案自首和立功的线索,而这些线索在公安机关所作林立笔录完全没有体现出来,在检察院起诉书也没有记载林立有投案自首和立功的表现,只是检察院提审林立笔录中有一处提到林立曾经被省公安厅抓了又放掉,我觉的非常可疑,但接到指派通知到开庭时只有三天时间,时不我待,在开庭前一日我们到福州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调查核实这一情况,向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经办民警详细了解情况,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经办民警确认被告人林立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节,但是由于程序上原因,不能给我们出具这一份证据材料,必须由公安司法机关才能调取这一份证据材料。到了开庭时,我们向法庭说明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林立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申请法庭向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调取被告人林立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法庭采纳我们的意见,宣布延期开庭。到了第二次开庭时,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出具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林立有关情况说明,这一份说明材料证实了林立确实有投案自首和立功的表现。

承办结果

本案经法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林立判处无期徒刑,刘华判处死刑,刘金通判处无期徒刑。在本案中,林立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2公斤**48.99公斤麻黄素,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那是铁定判处死刑,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林立如果没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那是铁定判处死刑。 


简要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林立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对毒品数量也没有异议,但对林立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司法机关没有认定,辩护人提出建议意见,因为不管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还是检察院起诉书都没有叙述被告人林立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就连对被告人林立所作笔录也没有体现这些情节,这反映了公安司法机关只重视收集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忽视了收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而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受惯性思维打击犯罪影响,往往并没有很好落实这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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